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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在刑事审判领域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6-08-22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32

【写作时间】2016

【中文关键字】反家庭暴力法;刑事审判

全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1227日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该法创设了强制报告、书面告诫、紧急庇护、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全新制度,全面贯彻了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决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等群体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决心,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重要体现。

由于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因此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化、制度化、抽象化,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注意将法律原则清晰化、具体化、细节化。结合20153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反家庭暴力法在刑事审判领域的适用,谈几个需要特别注意和严格把握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性质判断,公权干预与私权自治的界限把握,被害人个人利益、家庭群体利益以及法律严格适用的国家利益的平衡,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因此,在处理家暴刑事案件时,首先要正确理解《意见》的基本原则,明确办案宗旨。否则,可能适得其反。《意见》确立了“依法及时、有效干预”“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尊重被害人意愿”“特殊保护”等四项原则。这几项原则不仅是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引和限制。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当法律规定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或者是存在冲突或漏洞时,则应当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合理的裁量、选择或弥补。同时,四项原则之间并非总是处于相融相洽的状态。如被害人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却又不希望公安机关介入时,保护被害人安全原则与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将不能同时适用,也不存在某项原则优先适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上述原则所体现的需要着重考虑的多种利益和价值,与具体案情相结合,经审慎把握后作出妥当处理。

二、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既不能为了惩处家庭暴力犯罪而一律从严,也不能以这类案件属于婚姻、家庭、恋爱纠纷引发而一律从宽,应当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区别对待、平衡处罚。《意见》第1820条全面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明确了从严、从宽处罚两方面的要求以及具体把握的情形。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意侵占财产等动机卑劣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类施暴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从严惩处。

但对于以下两类案件可以从宽处罚:一是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与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无悔改表现等方面综合把握,酌情从轻处罚。二是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符合缓刑规定的,甚至可以适用缓刑。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收集类似案例的已判信息,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或颁布的相关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争取适用法律尺度的统一性、衡平性。

三、审理家庭暴力案件需要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相互衔接,形成保护链条,才能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了法案中,并在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拘留。《意见》第23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目前司法解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是否可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论处,目前尚有争议,司法解释对此也未明确,暂不宜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可以其具体行为性质定罪处罚。

为了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预防,《意见》第212425条分别规定了对施暴人宣告禁止令、开展社区矫正以及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措施。第21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第24条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开展行为矫治,使施暴人在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的共同作用下,更快地矫正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更好地融入社会。第25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律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教育和指引功能,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刑事法官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在判决适用上,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用上述帮教、矫正措施,以最大限度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