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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 女方怀孕男方悔婚,孩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2-11 浏览次数:- 来源:

生活中不乏年轻女性与热恋男友未婚同居,意外怀孕后男友却玩失踪,当起了不负责任的“甩手掌柜”。面对上述情况,未婚先孕的女性应如何走出困境,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问题。

案例:男方家人反对婚事,这个孩子我要不要?

谢某是湖北人,一直在广州生活工作。几年前,谢某与男友相识相恋。2016年,谢某怀孕,准备与同居的男友结婚。无奈男方的家人反对这门婚事,男方在挣扎许久后决定与谢某分手。谢某本想生下孩子独自抚养,但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放弃了该念头。随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谢某去做引产手术,由男方支付住院费、手术费以及术后营养费。

谢某随后自行联系医院并住院等候做手术,但男方迟迟没有出现缴费。期间,在谢某多次电话追问下,男方委托其舅舅作为代表谈判。双方几经协商仍旧无果,故手术推延很久也没有进行,谢某此时怀孕已将近6个月。谢某感到很无助,遂在亲人的陪同下来到妇联维权站求助。

妇联:安排心理咨询师疏导,律师现场提出了建议

接到谢某的来访求助后,妇联工作人员为谢某预约了心理咨询师面谈,谢某现场接受了心理咨询师的情绪疏导,缓解了其自身的心理压力。同时,社工也为谢某预约了律师面谈,谢某现场咨询了律师,孩子生下来后应如何入户,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孩子抚养费等内容。

律师现场给予了谢某明确的答复,并建议谢某先安心把孩子生下来,待孩子出生后再向法院提出诉讼。在维权站社工、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谢某已决定回老家安胎,做一名妈妈迎接孩子的到来。

法官说法:主张费用要合理,孩子权利有保障

法官表示,我国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界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多数可参照夫妻关系进行处理。本案中,谢某与其男友形成同居关系,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对谢某因生产产生的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等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谢某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审判经验,女方要求的合理费用仅限于因生产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等,但不包括如“青春费”或与此相同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孩子出生后,男方应承担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亲生父母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不能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因此,如果孩子生下来后男友仍然未尽抚养义务,谢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通讯员刘晓丽邹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