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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记者的死亡,她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家暴?——面对家暴致死案,法官这样说。
发布日期:2018-02-11 浏览次数:- 来源:

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致死案,320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金柱多次对妻子有过家庭暴力行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

家庭看似美满,实则暴力充斥

一年前,金柱还是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安监局的一名公务员,阿梅是杭锦旗广电中心的记者。儿子小雅上小学五年级。这个外人看来美满的家庭,却在金柱一次次举起拳头的时候破碎了,不幸离世的阿梅究竟遭遇了什么?这场惨剧的原因又是什么?

不满妻子外出应酬,家中独自酗酒

201645日,也就是事发前一天的晚上,阿梅与同事外出吃饭并商量新闻报道选题,从晚上9点开始,被告人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阿梅打电话,但阿梅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晚上1130分,被告人金柱见阿梅仍未回家,决定驾车出去找她,当车开到小区花池附近时正好看到阿梅从出租车上下来。

扇耳光上脚踢,上车后继续殴打

据金柱供述,在小区花池附近,他打了阿梅几个耳光致阿梅倒地后,又踢了几脚。之后金柱又将阿梅扶到私家车上继续殴打。

被告人金柱在车内对阿梅实施完殴打后,两人回到家中继续争吵。这一切发生时,两人的儿子小雅正好从睡梦中醒来要上厕所,他听到外面的声音就跑了出去,目睹了爸爸殴打妈妈的一幕。隔壁的邻居也听到了阿梅家里不寻常的动静。

家中一片狼藉,被害人面目全非

据儿子小雅回忆,46日下午一点多,他被爸爸送到学校。晚上七点,小雅放学回到家后,发现大门从里面反锁,于是跳到栅栏上向家里望去,透过二楼一扇开着的窗户,听见他爸在叫喊他妈妈的名字,但是没有回应。于是小雅就跑到姥姥家。听到小雅的描述后,阿梅的家人急忙前往。

晚上720分,当家人赶到阿梅家时。看见门前停着一辆救护车,进屋后,家中一片狼藉,被害人面部已变形。医生正把躺在地上的阿梅抬到床上进行抢救。但还是没能救回阿梅。救护车上的随车保安拨打110报警,杭锦旗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赶到现场将金柱带走。

被告人辩称案发日醉酒失忆

据金柱供述,当天送完儿子在回家途中买了一瓶白酒,在店内喝酒,喝完一瓶之后,又买了一瓶白酒回到家中继续喝酒。而至于案发当日发生了什么,金柱一直辩称自己醉酒后失去了记忆。

金柱:那天的事情纯属是空白,我也奇怪,这么长时间来我一直以来也怀疑,当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问我的时候,就说你要是想不起来你再回忆,我就回忆,我可以说我到现在也回忆不起来。

围绕死因,鉴定人接受法庭询问

法院查明,46日晚上656分,被告人金柱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阿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梅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

法庭综合死亡鉴定与证人证言,证明在461540分,金柱再次对阿梅进行殴打,才是导致阿梅死亡的真正原因。

家暴持续多年,量刑从重考量

据调查,被告人金柱除了在201645日、6日连续对阿梅实施家暴行为之外,金柱对阿梅还有着常年的家暴史,法院对被告人金柱最后的量刑也综合考虑了这一因素。

据阿梅的家人回忆,金柱第一次家暴行为发生在两人刚刚订婚后不久。阿梅把第一次家暴当成是偶然事件,仍然决定和金柱走向婚姻的殿堂。可是在婚后的第一年,就不止一次受到了伤害。

阿梅的父亲曾把婚后一年里,金柱的五次家暴行为一条条记录下来,连同离婚申请一起交给了阿梅。但是和第一次一样,过了几天后阿梅还是选择原谅了金柱,继续和他一起生活,离婚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想给孩子提供完整家庭

是忍受家暴不离婚的原因

当阿梅去世的消息传到单位后,大家都非常惊讶,和她一个办公室的同事表示,根本不知道她遭受过家暴。阿梅很少向外人提起在家里的遭遇,在熟悉她的人看来,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阿梅,回到家后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阿梅的同学表示,担心外界看法是阿梅不离婚的原因之一。

等到小雅出生后,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是支撑阿梅在这段婚姻中走下去的重要信念。不仅如此,阿梅对姐姐说过,金柱曾经恐吓过她如果阿梅离婚,就要报复他的家人。担心父母的安危也成为她不敢离婚的最大顾虑。直到阿梅去世后,悲痛中的亲友才意识到,阿梅为保全家庭的想法付出了多大的代价。

如今,案件已经宣判,对于阿梅的家人来说,如何让年幼的孩子尽量摆脱阴影、健康成长是他们当前最关心的问题。让小雅远离仇恨,能够在安静的环境中成长是他们最大的心愿。

阿梅的离去,让人惋惜。

面对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法律问答

1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2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3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5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单设一章来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关于保护令的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只局限于申请人,也包括其相关近亲属。

6、《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法范围?

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来源:央视新闻

转自:每天学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