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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释疑】面对Ta的家暴行为,我该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20-05-1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家暴”一直是热点问题,各地方法院也针对此现象出台相关法规进行保护。

鉴于家暴事件对婚姻及家庭关系造成巨大伤害,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广州市妇联指导下,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邀约广东顾浩巍律师事务所梁洁律师依据现行法律以及广东省的司法文件,谈谈在广东省的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举证“家暴行为”以及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

希望为广大妇女提供一些法律帮助。

离婚诉讼中“家暴行为”如何举证?

“家暴”往往是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法院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认定标准之一。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遭受了家庭暴力,法院会审理那些证据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或者手机短信、对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但往往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家暴一方当事人未必能按照法律规定完全提交相关的证据,法院是否就置之不理了呢?

我们继续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仅能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等证据,人民法院结合受伤地点、时间、常理等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未实施家庭暴力。”

也就是说,当遭受家暴一方不能完全提供证据的时候,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要求施暴一方举证其“未实施家暴”的证据,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能更好地保障遭受家暴一方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如何通过司法救济免受家庭暴力?

由于离婚诉讼的程序漫长,而家庭暴力往往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的,那么遭受家暴一方当事人可以如何进行救济及时保护自己呢?

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根据《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一)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本指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裁定后,拒不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情况紧急的,当事人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即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基本证据后可以径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禁止施暴一方继续作出家暴。如施暴一方拒绝停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或者拘留

结语

现实中家暴行为时常存在,而遭受家暴的一方因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在需要法律维权的时候处于被动。律师建议如有遭受家暴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好好保护自己。

(作者:广东顾浩巍律师事务所梁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