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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居家办公要求手机开定位、钉钉打卡,员工以隐私为由拒绝算违纪吗?
发布日期:2022-05-05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微信公众号)

  随着疫情发展,居家办公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居家办公也为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如居家办公的考勤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就是一个典型问题。现代社会,科技的进步意味远程办公提供了便利,手机定位、实时视频、各类考勤软件不断涌现,但因为涉及员工居家环境,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比较敏感的员工来说,不服从、不配合用人单位管理要求的现象就会发生,由此引发劳动争议也在所难免。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9日,任某某入职合科公司,双方先后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任某某在合科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居家办公。2019年7月19日,合科公司组织任兴涛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日,合科公司以邮件通知任某某,“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7月22至26日期间,合科公司因任某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任某某需要打卡。7月30日,合科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通报指出“销售部门员工蒋某严格按照公司钉钉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任某某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任某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每天邮件提醒任某某,并告知任某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任某某认为,合科公司并未实行全员钉钉打卡,此外,如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工作手机和专用手机号码,合科公司要求员工使用自己手机、开放定位等进行钉钉打卡也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利。

  2019年8月8日,合科公司因任某某不按规定通过钉钉进行打卡,且不按时提交工作报告,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仲裁结果

  2019年8月19日,任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11月1日,仲裁委裁决合科公司无需支付任某某经济补偿金。

  一审结果

  一审审理中,任某某表示:1、合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形式违反法律规定,职工代表的人数、当选条件,投票方式不合法。是否真实召开也无法确定。因此通过的制度也是无效的。2、其从入职初就一直在北京的私人住所工作,并不打卡。合科公司单方制作的考勤制度,仅规定是电子考勤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钉钉打卡。且即便进行电子考勤,合科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设备。如进行钉钉打卡没有提供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合科公司要求员工使用自己手机、开放定位等进行钉钉打卡也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利。再,合科公司仅仅对销售人员执行钉钉打卡,突击执行打卡制度,完全不顾及任某某的意见。3、合科公司每次催促任某某提交日报表,任某某均予以及时回复。合科公司未批准任某某出差,因此任某某提供的日报表内容基本一致,合科公司收到后亦未提出过异议。

  上海虹口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合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合科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科公司多次提醒,任某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合科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任某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任某某辩称合科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合科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合科公司与任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任某某要求合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某某而言,合科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某在合科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任某某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任某某不仅未按照合科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合科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任某某要求合科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任某某在家办公,其要求享受合科公司武汉员工的高温假,依据不足,理由荒谬,故其所提关于不构成旷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887号案件整理而成!